被指「信任治療」時非禮 社工獲裁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供述情節奇怪

57 歲社工被指 2020 年 8 月凌晨,偕因義務輔導相識的女子在銅鑼灣避風塘喝酒,藉詞「信任治療」非禮她,包括摸胸、手指插下體等,被起訴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他不認罪,而辯方指他是在事主同意下觸碰私人部位,或自己真誠錯信對方同意。

裁判官屈麗雯周二(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社工罪名不成立,指事主口供前後不一、情節奇怪、不合理,例如過程中她的手「好似消失咗咁」,除了手抱自己外就無推開、擋開等動作,又指事主報稱受侵犯長逾 4 小時,但案發在公眾地方,被告沒阻止但她一直沒離開。

控方指被告藉「信任治療」
非禮逾 4 小時

官周二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與事主 X 相識於 2019 年底一次義務輔導,而案發當日即 2020 年 8 月 23 日,二人在避風塘喝酒聊天。至凌晨 2 時許,被告稱要和 X 做「信任治療」,X 遂按指示閉目及躺下,但被非禮長逾 4 小時,直至天光。

官續引述指,被告被指首先伸手入事主的 T 裇捏其胸部,歷時約 3 至 5 分鐘才抽手,X 有雙手交叉用力抱自己、說「唔好」。此時被告再伸手入短褲觸摸其私處,繼而指插陰道、移動 4 至 5 次,再指插其肛門 1 至 2 次。當時 X 震驚及害怕,曾掙扎但因背部僵硬而不成功。

其後被告把手指伸入 X 的嘴,X 曾用力咬牙,但最終被告成功伸入,X 感嘔心及髒。後來被告對 X 說「天光喇、起身喇」,X 才離開。當晚 X 向友人透露事件。

官引述辯方案情指,被告同意當晚有接觸事主的私人部位,但指是獲 X 同意,又指即使 X 實際上不同意,被告也是誠實但錯誤相信 X 是同意。而被告沒案底、沒作供,但傳一人任其品格證人。

官拒納事主證供
指情節奇怪、不合理

官其後分析證供,裁定事主不是誠實可靠證人、拒納其證供,並裁定社工被告無罪。

官指,X 作供前後不一、情節奇怪、不合理,指 X 起初有說「唔好」,但之後稱自己無力,故沒有再說,又說自己未能坐起,但她沒做體力勞動事宜,不解為何坐不起。

官又說,過程中 X 的手「好似消失咗咁」,除了手抱自己就無其他動作,例如推開、擋開。官形容更奇怪的是,X 一度稱自己因背部僵硬而未能坐起,卻在天光時可側身坐起,背僵問題「突然消失」。

官又說,最難以理解 X 報稱受侵犯長逾 4 小時,期間被指插陰道、肛門直至天光,但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也沒阻止她離開,X 卻 4 個多小時一直未找到方法離開。

官另說,X 未能描述指插的細節,例如過程長短、何時結束侵犯。就 X 解釋自己和他人都不曾碰過該部位,官認為如有親歷事件,必可描述得到,與有否經驗無關。

官續指,X 在庭上才提及「手指入口」此事,她庭上稱不為意此事為關鍵,故沒錄入口供紙,但官認為 X 在錄口供的翌日主動致電要求修訂,也沒有提入口一事,認為此顯然是案發時重要情節,否則 X 不會主動提及,又說 X 只要按事實順序給口供,就會提到,質疑為何偏偏沒在證人供詞提及。

官最終裁定,不能排除案發時 X 是同意有關接觸,又或被告真誠但錯信 X 同意,裁定社工非禮罪名不成立。

被起訴一項非禮罪

馬來西亞籍被告許思賢(Khor Su Hean,57歲,報稱自由工作者)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0 年 8 月 23 日,香港香港島銅鑼灣維園道銅鑼灣避風塘,猥褻侵犯女子 X。

翻查社工註冊名單,中英文同名者為註冊社工。

ESCC207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