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煽動終極上訴 終院5法官一致裁定譚得志上訴失敗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終院 5 位法官於周四(6 日)一致裁定他敗訴。
本案爭議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發表煽動文字罪」可移交區域法院審理,區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至於須否證明煽惑暴力意圖,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
立法歷史顯示意圖取代普通法規定
判詞指,煽動罪的立法歷史顯示,其明顯的意圖是要取代原有普通法罪行,及普通法下煽暴意圖為必要元素的規定;另外,在《刑事罪行條例》條文下,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或」字分隔,顯示它們均屬獨立不同的交替類別,故「煽惑暴力」只屬法例下多種意圖的類別之一。
判詞強調,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煽暴意圖亦只被保留為「多個可作替代而又單獨充分的基礎之一」,「這一點亦說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爭議須否證煽暴意圖、須否陪審團審訊
上訴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及董皓哲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本地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本案爭議之一,是煽動罪須否證煽暴意圖。在聆訊時,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引印度聖雄甘地在 1922 年大審判中的自述指,感情無法被製造或以法律去規範,若一個人對某人或制度沒有感情,只要不涉煽動暴力,他應該有自由充分表達不滿。
律政司一方則指,終院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侵犯言論自由,控方毋須證明具煽暴或擾亂公共秩序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戴啟思的說法等同指如毋須證煽暴意圖,煽動罪就不合法地侵害言論自由,猶如「走後門」重新引入煽動罪合憲性議題。
至於上訴方提出,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應該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審理。終院法官庭上質疑,舊煽動罪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罰是判囚兩年,由原訟庭及陪審團處理是否「小題大做」,又指「可公訴罪行」由原訟庭審訊的規定非「約束衣」。
立場上訴案、新煽動案
或受本案影響
隨《維護國安條例》(23 條)於 2024 年 3 月實施,舊煽動罪已被廢除。不過現時有 23 條之下新煽動罪的案件,正押後待「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結果,該案為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在 threads 發布煽動訊息,周正還押。
另外,《立場新聞》被控「舊煽動罪」案中,被告之一、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亦有可能受本案終極上訴結果影響。
案件編號:FACC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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