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經發還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發現犯案男曾沒戴口罩可作比對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周四(3 日)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還押至下周二判刑。王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法官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

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辯方求情時稱,王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聞言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案件發還重新考慮
官:發現犯案男曾沒戴口罩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代表;王志榮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關唐利代表。

法官葉佐文裁決時稱,原審階段時控方建議法庭比對影片中的犯案男子戴了口罩的的頭部上半部分,與王在警方拘捕程序系統(APS)相片的形像比對,故當時他未有考慮王的整體頭部外觀。

官續指,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從控方輯錄的 20 多分鐘精華片段,看到片中男子年約 50 歲、短髮、左右剷青、略胖、大肚腩、穿白色短袖 T-shirt、深色波鞋、深色及膝短褲等。

官列出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指犯案男子由「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曾在閘機外向閘內的人揮動上臂、以「保衛元朗保護家園」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向閘內擲物、拿著一個垃圾筒的圍邊,從上而下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其後離站。

官指,比較片中男子的衣著、外觀、出現在車站及附近的地點、時間,裁定片中的男子均為同一人。官其後將犯案男子的外貌與王比對,指整個面部比對的困難度很大,重新考慮時留意到犯案男子曾除下口罩,故有更充實的基礎作比較,認為王與犯案男子「非常相似」。

官反駁辯方:王即使非單一物主
家中波鞋仍屬環境證據

對於辯方陳詞指,呈堂證據一些相片清晰度不足。官引述控方說法,指截圖是從影片定格撮取,指法庭可翻查片段,找到最清晰的影像。官亦同意片段的解析度比相片清晰很多,顯示片中人在不同角度及距離的外觀。

官續引述辯方的陳詞,指王的眼神、樣貌、神情與犯案男子不同,指王被捕時「個樣比較老啲」,以及其左面顴骨比較突起。官指,王在 APS 相片「坐定定咁影」,面容「好呆滯」,犯案男子則「自信堅定」,但稱分別不在於誰人看來較年輕,又反駁指現場有光反射到犯案男子的右面顴骨。

至於警方在王住所檢獲的啡色短褲及一對繄有黃色鞋帶的波鞋,辯方指王未必是單一物主,有可能與其他人是共同物主。

官同意辯方所指,但指就算被告只是其中一名物主,警方搜屋時,王卻管有這條短褲及波鞋,控方仍可憑此作為環境證據。

官:考慮關鍵證供累積出現的機率
裁定王是犯案男子

官指,考慮了所有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即犯案男子外貌與王非常相似、王家在案發兩天後藏有極似犯案男穿戴的啡色短褲及波鞋、王家同時藏有該褲及鞋、犯案男曾穿極似的啡色短褲及波鞋出入大廈低樓層。

官續稱,他在原審階段未有考慮上述事項,發還考慮時須作出糾正,裁定王就是犯案的男子,指王與白衣人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目的是要令對方受驚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指控方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裁定王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

官: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王被裁定罪成後,控方透露王現 60 歲、無案底、報稱貨車司機、已婚,與妻育有一名 33 歲兒子。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妻子已去世,指被告因本案出現焦慮,需要到青山醫院精神科覆診並服藥,又指據案情,王當日曾以垃圾蓋襲擊他人,但強調王的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則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辯方則引述同案被告,指黃英傑被判囚 3 年 6 個月、林觀良判囚 4 年 8 個月。官聞言稱,就林的判刑,他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又指白衣人「一齊去一齊返,全程係一齊」,「唔應該就咁睇被告角色」。辯方強調可考慮個人參與暴力程度。王在散庭後,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王原獲裁無罪
上訴庭指有悖常理

首宗白衣人案於 2021 年審結,8 名被告被控於元朗站、朗和路和元朗站一帶等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傷人。其中林觀良、林啟明認罪,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 、蔡立基 5 人經審訊被區院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7 人被判囚 3 年 6 個月至 7 年。

首被告王志榮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涉案片段中人,面容與王志榮並不完全相像,又指雖然該犯案人所穿的球鞋,與王在家中管有的是同一雙,但王可能是替人保留,行徑自招嫌疑。律政司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 2024 年 8 月頒判決,撤銷王的無罪裁決,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指應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脗合,以及純粹是巧合的機率,判斷片中人是否王,但原審「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裁決有悖常理(見報道)。

721 至今 6 案完成原審階段

721 至今 6 宗暴動案件均已完成原審階段,除王之外共 20 人罪成。王將於下周判刑。

白衣人案佔 4 宗涉及14 名被告,共 13 人罪成,12 名白衣人的刑期由 3 年半至 7 年。被告蔡立基原審時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成,上訴庭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至於餘下 2 案涉及 8 名非白衣人,刑期由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DCCC888/2019、DCCC11/2020、DCCC734/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