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明愛醫院及口岸爆炸案 兩被告曾認引爆羅湖站炸彈

【Now新聞台】8名男女被指涉及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爆炸案,案件在高等法院展開聆訊,是繼屠龍案後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控方指,其中兩名被告曾在Telegram一個群組承認引爆港鐵羅湖站炸彈。

第五被告楊怡斯應訊後離開高等法院,她與其餘2名被告張琸淇及周皓文獲准保釋,其餘5名被告就由囚車押送法院應訊。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第一被告何卓為及第二被告李嘉濱先後於2019年起租用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用作儲存、製作及試用炸彈等,其後庭上播放及展示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Telegram對話等,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李嘉濱與第三被告吳子樂2020年1月25日,於宏創方手持一個裝有懷疑炸藥的煎鍋,同年1月27日凌晨,明愛醫院急症室一個男廁發生爆炸。

庭上亦播放多段港鐵羅湖站和上水站的閉路電視,顯示楊怡斯在2月2日登上前往羅湖的列車,在車箱內放下環保袋後離開,同日港鐵清潔工在一列往羅湖的列車上發現一個藏有炸彈的環保袋,警方到場引爆。

之後李嘉濱及吳子樂在Telegram一個公海群組發聲明指,羅湖港鐵站的炸彈是他們放的,警方於同年3月8日採取拘捕行動,於宏創方兩個單位分別檢取兩個含硝酸鉀的煎鍋,庭上又公開第二被告手機中,發現兩張明愛醫院男廁內顯示懷疑未引爆炸彈的照片。

8名被告涉嫌與2020年明愛醫院及港鐵羅湖站爆炸案有關,以及企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中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另外,吳子樂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而第八被告周皓文就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全部人否認控罪。

控方指,每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可能不同,但陪審團只需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即達成串謀,案件下周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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