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7案受害者不追究供詞 CID警員認公職失當判囚3年 官斥對感化官說詞屬卸責

僞造7案受害者不追究供詞 CID警員認公職失當判囚3年 官斥對感化官說詞屬卸責

26 歲偵緝男警承認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間,在 7 宗案件偽造證人供詞、訛稱受害人不追究案件,再對上司建議終止調查,承認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周一(13 日)被判囚 3 年。

判刑前,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質疑被告向感化官解釋案發時,涉卸責予報案人及上司。辯方索指示後解釋稱是「人之常情」,說人在面對指責時會「defensive」(防衛),重申責任在被告一方,不是想卸責,惟官拒納。

官指被告堆砌各式犯案理由,將部分責任卸向上司和報案人,例如稱報案人沒應約錄口供、上司促盡快處理積案;而被告犯下首案、訛稱報案人不追究時,他僅調任此崗位不足半年。官又說,被告在其中一案教唆家屬欺騙同袍,批目無法紀、有計劃犯案。

官斥對感化官說詞屬卸責

被告胡兆俊於 2024 年 12 月承認 7 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同日被下令還押候判。

案件周一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對感化官稱上司催促他盡快處理積案,而受害人在錄取口供預定時間沒出現,又沒人聯絡他,遂自行撰口供,與早前求情說法不同,似是把責任卸向上司及報案人。

辯方其後向被告索指示,澄清被告說責任在於自己用了不恰當手法處理案件,不是想推責。

官質疑被告更改說法,問為何對感化官如此說?辯方稱是「人之常情」,說人在面對指責時會「defensive」(防衛),現時被告經深思熟慮後,願承擔責任,不願再卸責。

辯方續指,被告來自環境稍遜家庭,曾申領綜援,自小沒甚麼娛樂,之後立志、努力投考警察,夢想已因本案而破滅,他有為自己的愚昧反省,警隊內有督察及警司為他撰求情信,望官輕判。

官斥堆砌犯案理由、有計劃犯案

官指,被告就偽造 7 案證供,報稱有 4 種不同犯案原因,包括稱時值新冠疫情,若自行撰口供,報案人就毋須到報案室等,以及時值社運高峰,警隊人手不足,要盡快處理積案。

官稱,明白警務繁重,是有壓力、挑戰,但不能卸責予上司和報案人,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是堆砌各式犯案理由,將部分責任卸向他人,而案發時,被告調任刑事偵緝崗位不足半年,就已犯首控罪,訛稱報案人不追究。而被告在其中一次偽造證供時,更是「錯漏百出」,把報案人的職業、身份證、出生日期、欠款金額等全部寫錯,是草草了事。

官續指,被告在處理某市民涉盜竊百佳貨品一案時,性質最為嚴重,涉對犯案人家屬稱百佳願和解,教唆家屬對同袍訛稱犯案人入院、願賠償,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欺上瞞下,犯案明顯有計劃、有舖排。

官遂把被告所犯的控罪分成 3 類。第一類涉 3 罪,為報案人有意不追究,但未曾親口告知被告;第二類涉 3 罪,為報案人沒向被告稱不追究,而被告行為令原本可能可提出檢控的案件,被不合理地終止;第三類涉 1 罪,涉教唆犯案人家屬瞞騙同袍,配合自己劇本行事,破壞市民與上級信任。

官就第一、二、三類罪行,分別以判囚 16 個月、20 個月及 3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非即時認罪僅給予四分之一扣減,考慮量刑整體性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 年。

警方曾指已停職

被告胡兆俊(26 歲),沒有報稱職業,被控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之間,身為警員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時,與 7 宗案件,包括兩宗盜竊、4 宗襲擊及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警方 2024 年回覆查詢時表示,被告已被停職。

早前求情:犯案為節省調查資源

案情指,被告曾致電百佳盜竊案被捕人的兒子,聲稱百佳願意和解,著對方準備賠償金,又著他向其他警員訛稱他母親入住葵涌醫院。上司其後發現百佳職員表示不追究盜竊案,又建議終止調查,但其中一份證人供詞不翼而飛,而百佳一向是即使收到賠償,也不會不追究案件,遂展開調查,從而揭發被告犯案(見另稿)。

辯方當時求情稱,案發時值新冠疫情及社運,警隊工作量大、人手不足,被告犯案為節省調查資源。另書面求情則提及,被告案發時 21 歲、加入警隊 3 年,停職後轉任運輸;案情不涉貪污圖利、恐嚇等,也不涉披露警方行動資料、計劃,案發維持不足一年,7 控罪本身是瑣碎案件,本案性質非同類案中最嚴重。

案件編號:DCCC104/2023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