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男子回港探病母被捕 開審前認暴動罪 判囚3年9個月

8.31灣仔|男子回港探病母被捕 開審前認暴動罪 判囚3年9個月
8.31灣仔|男子回港探病母被捕 開審前認暴動罪 判囚3年9個月

2019 年 8 月 31 日,灣仔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21 歲男子,2023 年回港探望患病母親被捕,上周五開審前改認罪,周四(20 日)在區院判刑,法官張潔宜以監禁 5 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最後判囚 3 年 9 個月。被告步入羈留室前向旁聽親友高呼「保重」。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藏有口罩、手套,均為防禦性質,僅以最低程度參與暴動。官接納物品不具殺傷力,但指他穿黑衣、手套及外科口罩,背囊另有手套、口罩及濾芯。官認為,考慮上訴庭的分類,被告並非僅以身穿黑衣置身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辯方早前指

被告從日本回港被捕

被告陳煒堯案發時 21 歲,現年 27 歲,控方早前透露他 2020 年 1 月 19 日離港,2023 年 9 月 30 日回港時被捕。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 2020 年到日本工作,原打算移居當地,2023 年回港探望患病母親被捕。

案情指,被告跑向灣仔道以東時被警員嘗試截停,他一度反抗並腳踢對方,警員遂向其大腿施用警棍 3 次,將他制服。

辯方早前指,被告藏有口罩、手套,均為防禦性質,暴動程度最輕。控方早前則引上訴庭另一案例,指管有口罩、手套,可以肯定有意圖參與暴動,「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

辯方指定罪將影響移日計劃

法官周四續關注辯方陳詞,指被告認罪、沒作供,求情時亦沒有解釋為何管有口罩及手套等,背囊另有另一口罩及手套。由於上訴庭已裁斷,法官可據此推論被告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被告並非單以穿黑衣支持暴動,亦管有示威者常用的口罩及手套,據上訴庭裁斷,可以歸類為中等程度參與。

辯方則補充指,法庭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涉案物件性質及潛在破壞及殺傷力,強調被告管有口罩及手套,與鐳射筆及噴漆有所不同,認為兩者刑期應有分別。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辯方提到被告精通日語、於會計公司工作;求情信指他本性善良,熱愛日本文化,僱主願待被告出獄後再次聘請他。

辯方求情亦指,被告非領導角色、沒親身參與暴力行為、沒證據證明暴動經周詳計劃、被告身上沒染上水炮車的顏色水、僅攜有防御性物品,沒攻擊性武器。被告案發時僅 21 歲,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一念之差而犯案,他本打算移居日本,是次定罪對其計劃有一定影響。

官:示威者有備而來

暴動有一定程度計劃及組織

法官續指,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人數眾多,他們無視警方警告,逗留現場,進行縱火、破壞《大公報》標誌等破壞行為。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回擲催淚彈,以鐳射筆照警員。

官指,示威者均穿深色衣物,攜有裝備到場,部分更持有棍及盾牌,可見他們有備而來,明知自己違法,圖以裝備掩飾身份,逃避刑責。而示威者管有鐳射筆、汽油彈,同樣有備而來,可見暴動經過一定程度的計劃及組織。

至於示威者使用暴力,法庭不能忽視其行為對附近人士的人身安全風險,而示威者亦阻塞交通。

官:被告非單純以鼓勵形式參與

法官續指,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暴力行為及帶領角色,但上訴庭表示,要考慮示威者的整體行為。至於辯方指被告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是最低程度參與暴動。法官接納被告管有的物品並不具殺傷力,但指被告身穿黑衣、手套及外科口罩,背囊另有一對手套、口罩及濾芯。

考慮上訴庭分類,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僅以身穿黑衣置身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進一步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行為、暴力程度及被告的罪責,本案以監禁 5 年作量刑起點。被告於訂下審期後改為認罪,經認罪減刑後,判囚 45 個月。

控罪指,被告陳煒堯(被起訴時 25 歲、現 27 歲,無業)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近天樂里至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2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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