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被定罪及罰款
1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上周五和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0萬4800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說,被判處罰款的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兩項共24宗罪行,被判處罰款26400元。 發言人又指,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527宗個案,共涉及45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超過1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