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懲教助理涉容許囚犯用手機、助買煙 囚犯求情指罪責輕 官反駁稱是主腦
兩名懲教助理被指 2020 年縱容在囚人士持有及使用手機,並多次為對方買煙,共 5 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個月,其餘 3 人包括一名懲教職員、一名囚犯及一名釋囚不認罪,經審訊後兩罪罪成,還押至周二(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案中使用電話的囚犯求情稱,望法庭考慮他罪責較輕而輕判,惟遭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指他是「主腦」,兩名懲教職員都為他做事。官亦質疑辯方稱,案件可因多度押後而減刑的要求,指每次押後均有醫療證明,亦不涉檢控要求。官最終押後至 4 月 8 日判刑,期間三人須續還押。
官拒納囚犯刑責輕、反指是主腦
3 名被告皆以書面方式處理求情。據法官謝沈智慧庭上覆述,案中被指在懲教所內持有及使用手機的囚犯、被告王帝俊,求情稱望法庭考慮他罪責較輕,予以輕判。官隨即反問,為何他會罪責較輕,指案中兩名懲教職員都為他做事,王才是事件「主腦」,而他本身已就另案服長刑,「難道這不是加刑因素?」辯方聞言後稱同意。
官其後引述案中釋囚、被告張銳明的求情稱,他希望因本案曾多度延後而獲酌情減刑。官隨即加強語氣,稱每次押後都有醫療相關證明,不涉檢控延誤。辯方聞言後亦稱同意。官遂多度追問辯方延誤何在。辯方稱,僅望法庭考慮有關延誤與張無關。官未回應,直接稱押後 4 月 8 日判刑。
2 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月
本案被告依次楊敬倫(43 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 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28 歲)、張銳明(36 歲)及林翰祺(23 歲)。楊敬倫、李浩維事發時均駐守塘福懲教所,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則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張及林分別於 2020 年 5 月及 9 月出獄。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7 個月及 6 個月。
楊敬倫和王帝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10 月 23 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楊敬倫,縱容王帝俊於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王帝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另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在同一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王於塘福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王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
王帝俊另獨自面對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在 2020 年 8 月 18 至 20 日期間的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當懲教署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他人代表自己承認是參與者。
案件編號:DCCC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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