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外或商場公共空間辦活動 發展局考慮精簡審批程序以吸引人流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政府認同要善用戶外或公共空間可營造良好熱鬧氛圍,吸引人流,帶動消費,配合推動經濟發展的目標,將考慮進一步精簡審批程序。 甯漢豪表示,理解有地段業主希望利用商戶店外或其他地方的戶外空間舉辦活動,或透過擺放休閒座椅或特色裝置。如果用途並非地契條款所容許,或涉及使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業主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相關土地的使用批准。為簡化審批程序,地政總署會以精簡方式處理性質簡單個案,例如涉及非商業活動包括非牟利團體主辦的活動和與節慶有關的社區活動等。而為便利商場於商場內公共空間舉辦活動,發展局和地政總署正探討適用於此類情況的先導計劃,包括簡化豁免書的審批和政府內部諮詢程序,以及容許商場透過一個申請於特定期間內多次進行同類活動,免卻逐次申請。 甯漢豪又說,發展局在2011年推出有關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休憩空間的指引,指出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應合理靈活地容許商業或非商業活動。如地段業主有意舉辦商業活動,如符合通道、安全、衛生等考慮,不妨礙其他人士享用公眾空間,商業活動佔用的公眾空間亦合理,當局會積極考慮接獲的申請。發展局會聯同地政總署探討為此類有商業成分活動的申請拆牆鬆綁,例如適度放寬可佔用的面積和為豁免書費用訂立標準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