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汽車罪FAQ|原指未經授權改車 律師:觸碰汽車難入罪 調查後可改控罪|Yahoo
【Yahoo 新聞報道】九龍灣上周五(3日)發生致命交通意外,27歲電單車司機懷疑被交通警員追截期間,遭一名休班海關關員在馬路中心以身攔車,電單車繼而失控撞壆,鐵騎士當場死亡。涉事休班海關涉嫌「干預汽車」被捕,不過,有律師接受《Yahoo新聞》訪問質疑控告有關罪行的法理基礎。究竟何謂「干預汽車」?調查及提告後可否再更改或加控其大罪行?
甚麼是「干預汽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干犯有關罪行須符合兩種情況,一是登上車輛;另一是干預車輛任何一部分,當中干預英文翻譯為「Tampering with」,意指不當干預或處理,與「觸碰」或「接觸」有不同意思。
就今次車禍,陸偉雄認為涉事休班海關關員既無登上電單車,亦無干預,即使假定曾觸碰電單車,「係電單車衝上嚟掂到佢隻手,如果有接觸都係被動式,唔係主動。」他進一步指出,若關員只觸碰電單車司機頭盔,更談不上干預車輛,「觸碰一個人或身體其他物件,包括衫、頭盔,唔代表有觸碰電單車。」他認為,若果休班關員沒有合理辯解,又沒有干預車輛下,「告呢條罪係唔合適」。
律師文浩正則引述2015年終審法院的說法,剖析何謂上述法例所指的「干預」即某行爲構成干擾,或亂動車輛的某部分,導致對該車輛造成改動或損害,或對該車輛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他續說,控罪應針對有改動車輛或換走他人車輛鎖件導致罪行,「就咁掂吓、揩吓架車應唔算干預車輛」,因此他認為「干預汽車」罪未必符合上述案件控罪,認為改控「誤殺」較為合適。
休班關員涉嫌以「干預汽車」罪被捕,警方調查後可否再改控誤殺罪?
陸偉雄相信,警方初步以「干預汽車」罪拘捕關員,並非最後決定,因警方仍在搜證階段,例如仍需調查意外現場附近有否其他閉路電視片段、目擊者等,亦要為休班關員錄取口供。若搜證後有其他證據支持,可能會改控其他更嚴重罪行,即不排除改控「誤殺」等罪,但強調目前仍言之尚早。他補充,一般警方完成調查後亦會將案件交律政司審視證據,就能否起訴及控罪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將提供清晰指引。
何謂「一罪不能兩審」規則? 若以「干預汽車」罪提告後,可否加控誤殺罪?
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下,已獲判無罪人士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此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人士,在最終裁決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人士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文浩正指出,提告後,案件審訊途中仍可加控或更改控罪,但當案件完成審訊,例如被告已認罪或脫罪,就不能再加控控罪;陸偉雄則指,由於「一罪不能告兩次」,若律政司考慮所有情節,最終以「干預汽車」罪提告,一般不會改控罪行。他相信律政司決定控罪時會深思熟慮,考慮所有證供才決定。
死因研訊會否影響日後控罪或審訊?
據司法機構網頁簡介,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不過,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下稱《條例》)第 44 條,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作出裁斷時,不得作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決定。
根據《條例》附表,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包括:醫學上死因未明、意外或受傷致死、罪行或懷疑罪行致死,手術導致死亡等。如決定召開聆訊,死因裁判官可抽選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若死者在受政府人員看管時死亡,例如在獄中或羈留中心死亡,則必須展開研訊,並須有陪審團參與。
《條例》又指,死因裁判官在研訊中如覺得某位出席研訊人士可能已犯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行,須將研訊押後,並將此事宜轉介律政司以考慮是否起訴。
文浩正補充,案件如屬意外,死因裁判官需調查並決定是否召開死因庭,若涉刑事成分,死因研訊需暫停,先作刑事檢控。
陸偉雄續指,死因庭結果對控罪不會有直接影響,但有參考價值,「間接影響一定有」。他解釋,死因庭的功能雖然是尋找死因,並非追究責任,但研訊過程中亦披露不少資料,如:證人口供,家屬或相關人士可參考有關資料,日後作其他跟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