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前影片製作人患讀寫障礙 指被要求編輯字幕、出錯遭公開責罵等 控僱主歧視
彭博前影片製作人指患讀寫障礙,未能編輯影片的字幕及標題,被上司公開指責犯錯。他周二(7 日)入稟區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書面道歉,並就收入損失、情感損害等賠償。
入稟狀指,原告入職後被指示人手編輯影片的字幕及標題,受僱前並不知情,亦曾告知上司患有讀寫障礙,但仍被要求處理字幕;原告製作馬來西亞選舉結果的片段,拼錯勝出者的名字,因而被公開責罵,其後被轉職至初級職位。
原告其後獲診斷患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學習障礙、焦慮障礙等,永久不適合其工作。
入稟狀:入職後被要求
人手編輯影片字幕及標題
原告為 Simon Anthony Christopher Fuller,答辯人為彭博有限合夥企業(Bloomberg L.P.)。
入稟狀指,原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受僱於答辯人,並簽訂合約。
入稟狀指,原告受僱為影片製作人(video producer),負責拍攝及剪輯影片、寫作、後期製作等,入職第六周後被指示人手編輯影片的字幕及標題的工作,但他受僱前並不知情,而原告曾經回應稱「朋友,你不會想我做這項工作,我有讀寫障礙」(Mate, you don’t want me doing this, I’m dyslexic)。
原告指,上司、答辯人知悉他患有讀寫障礙,但沒有合理遷就,他仍被要求執行上述工作,因此曾出現拼寫和語法錯誤。
入稟狀:因拼錯勝出者名字被公開責罵
2018 年 5 月 10 日,原告製作馬來西亞選舉結果的片段,拼錯了勝出者的名字,並有刊登。上司在其他員工面前責罵原告,致原告在座位哭泣。
2019 年 5 月 29 日,上司曾向原告稱,「如果我知道你患上如此嚴重的讀寫障礙,我就不會聘請你」(If I knew how dyslexic you were, I would never have hired you)。2020 年 7 月後,原告曾使用 AI 功能編輯字幕,但因不是完全準確,故原告都需要檢查。
至 2022 年 10 月,原告曾申請到電視部門工作,但獲告知工作表現欠佳,故申請不成功。
入稟狀:原告被轉至初級職位
2023 年 2 月,上司、部門主管向原告進行工作評核,上司列出他所犯過的錯誤。原告被要求達到不可能的目標,即所有草稿不能有拼字或文法錯誤。原告表示他有讀寫障礙,望記錄在案,主管建議他提供醫療紀錄。
原告在 2023 年 2 至 3 月求醫,診斷患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輕度自閉症、學習障礙等。他其後被告知如果需要更多時間工作,可提出要求。但原告指,即使他獲提供更多時間工作,因應其情況亦不可能提交沒有錯誤的作品。
2023 年 6 至 7 月,原告由影片製作人轉職為 「影片控制」(video versioning),但指屬於初級職位,與其經驗和能力不符,又認為自己被「投閒置散」(under-utilized and under-ocoupied)。原告又曾到電視部門面試,最終獲告知更適合影片控制的工作。
入稟狀:原告曾試圖服藥自殺
2024 年 2 月,原告再次進行工作評核,內容仍主要集中上一次評核的事項,沒提及原告的優點,令他感沮喪無助。同年 3 月 10 日,原告因為感到被歧視,試圖服藥自殺,翌日被發現,一度在深切治療部留醫 4 天。
原告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被診斷為永久不適合其工作(permanently unfit for his job)。他被診斷患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學習障礙、焦慮障礙等。原告於同年 11 月 17 日離職。原告在相同行業曾工作約 30 年。
原告指,答辯人的行為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答辯人作出書面道歉,以及加強公司董事、資深員工對反歧視的知識培訓。原告被診斷不適合工作後,未有工作,故申索同年 9 月病假後每月 5 萬元的收入、情感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利息等。
DCEO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