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自稱不煙不酒、控方播片指「杯杯清」食肆內吸煙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自稱不煙不酒、控方播片指「杯杯清」食肆內吸煙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陸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選擇作供,周四(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26 日審訊,接受控方盤問。陸承認有帶 X 赴洗手間,但稱是應其要求;又指自己不煙不酒,就算喝酒也限於應酬、不會「杯杯清」。

主控播片質疑,指飯局上見陸多次抽煙,也主動舉杯邀酒、「杯杯清」。陸起先稱片中自己「有擺(煙)入口」動作,其後改稱有吸煙動作,之後承認新冠疫情期間,違例在食肆內吸煙;陸又一度稱,自己喝的未必是酒,又說是為緩和現場氣氛。

此外,陸提及自己曾收匿名信,指不知是否與政見相關,表示有人不滿他參與警隊內「並肩同行」計劃,協助 2019 年示威案被告找工作。案件午續。

陸振中接受盤問

根據案發時為陸振中女下屬的見習督察、事主 X 證供,2022 年 6 月的同僚飯局上,她不勝酒力,遭陸三度帶往傷殘人士洗手間非禮,期間陸的陽具「無可避免地觸及」其嘴唇。

陸振中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審訊第 21 日)時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同年 12 月 11 日(審訊第 22 日)起作供兩日;其後案件因應訊人員身體不適押後,陸至本周四接受控方盤問。

陸提及自己曾收匿名信,不知是否與政見相關,指有人不滿他參與警隊內「並肩同行」計劃,協助 2019 年示威案被告找工作;另指出人稱「光頭警長」的警署警長劉澤基,也曾被女警投訴新冠疫情期間在警署內不戴口罩,及在非指定範圍抽煙。

陸稱應 X 要求帶她到洗手間

主控問,6 月飯局當天,陸是否三度單獨帶 X 往洗手間?陸同意。主控再問,陸沒叫其他人幫忙,因陸不想其他人照顧 X?陸稱是 X 叫她陪伴,至第三次時,自己有嘗試叫另一督察蔡文浩相助。陸又說,當天去洗手間的模式近似「行孖咇」,是兩個兩個起行。

陸在盤問下又形容自己與飯局上 4 人,即 X 、蔡文浩,及另一見習督察賴文顯、總督察黃燦熊關係不俗,而 X 和賴曾提及想辭職。

陸自稱不抽煙、不喝酒
控方播片質疑

主控其後轉問陸的身體狀況。陸稱自己身體多處有毛病,例如心律不正,割了膽和其中一邊肺部的一半肺葉,另有屙血等。

陸又稱自己沒吸煙習慣,至於喝酒則不會很多、沒「杯杯清」,又稱多在應酬時喝,會與服務員串通,讓對方提供蒸餾水,自己私下或朋友聚會都不會喝酒。主控再問,是否「可以唔飲就唔飲」、不會主動邀酒?陸同意。

主控遂播放 6 月飯局中,多段不同時間點的閉路電視片段節錄,指均見陸主動舉起酒杯、碰酒和乾酒。第一次播放後,陸表示自己有飲,但不是整杯。第二次播放後,陸稱自己動作是喝完整杯,但不知本身杯內有多少酒。

之後再播放片段,主控指出,見陸舉杯邀賴喝酒,陸稱當時黃燦熊就公事指罵賴,他為緩和氣氛遂舉杯,其後又說自己所喝的,不知是酒、水還是茶。主控稱片中見到杯內物的頂層呈白色泡沫,故是酒,並問要否再重播?陸稱不用。

主控另亦播放同一場飯局節錄,指見到陸有抽煙。陸稱畫面見到「有擺入口」。主控再指,見到畫面有火光、抽煙動作、噴煙。陸稱不同意。主控再播片追問,指有多次抽煙動作。陸稱「片中見到係」。主控再指,當時時值新冠疫情,按例不准食肆內吸煙,但陸仍在內食煙。陸同意。

陸否認 7 月飯局受酒精影響

就 7 月同袍飯局後的襲擊事件,主控指有 5 至 6 個證人皆稱,當天見到陸喝酒,而且是「杯杯清」。陸稱自己只喝一、兩口。主控其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片中見陸走路步履「腳浮浮」,陸否認,又否認自己受酒精影響。

主控其後播放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閉路電視片段。陸稱當時賴文顯大叫「阿 Sir 話返差館爆我哋啲嘢」,另一「時沙」此時出現、捏著陸的肩膊稱「唔好咁多事,否則你(陸)會好多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陸稱他當時認為該「時沙」與 X 他們有不同分工、制止自己回警署,「覺得佢哋係利用我嘅善良,係一個局」。

主控質疑,陸職至總警司,「『時沙』夠膽咁樣嚇你?」陸稱言語上有。主控追問以前有否試過遭「時沙」言語威嚇,陸舉出其他例子,主控質疑皆非威嚇。其後陸在追問下,稱已不清晰記得「時沙」說過甚麼。

陸稱自己不算「升得快」
因當時警隊有斷層

盤問下陸亦交代其個人背景,指自己於 2006 年、26 歲時加入警隊任見習督察,通過三年試用期後正式成為公務員,至案發 2022 年時升任至總警司;與妻育有 8 歲女和 7 歲子。另自 1997 年領車牌以來沒違規。

控方問,他在約 40 歲升至總警司,算否較年輕就升職?陸否認,稱當時警隊有斷層,不少同事在 39、40 歲時便升職。

陸:見習督察每年須見 4 高層

主控另問及,見習督察在試用期間,上司對其工作表現評核情況。根據早前證供,X 和賴文顯案發時皆為見習督察、未過 3 年試用期。

陸指見習督察每年須分別會見各一名總督察、警司、高級警司和總警司,若被評為表現欠佳,警隊亦「好開明」、「關懷入職同事」,知道不同人在不同崗位會有不同表現,故會為他們調崗位,跟隨其他警司工作再看表現。

陸續稱,他知 X 和賴在學堂受訓時,曾因表現不理想而被調崗位,其後也能畢業(passing out)。

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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