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罪成 林卓廷、庾家豪提上訴 暫共5名非白衣人提上訴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高院資料顯示,林卓廷、庾家豪已提出定罪、刑期上訴,連同早前提出定罪上訴的另 3 名被告楊朗、尹仲明及葉鑫昇(見報道),暫共 5 名非白衣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官稱林卓廷 FB 發帖致「磁石效應」
直播明顯有「抽政治油水」
區院法官陳廣池稱,林卓廷在未到達元朗之前連發 3 則 Facebook 帖文,相信他與兩名助手入元朗的目的是對白衣人的行為蒐集證據,以「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
官又認為,林當晚發帖文,在 721 晚動盪大環境下產生「磁石效應」,會吸引政治立場相近的或參與港島區遊行的人入元朗;而這 3 則帖文亦渲染有黑社會介入,而林到達元朗站後,把手機交給助手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增加其政治氣勢。
官指,林卓廷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使對峙局面惡化,亦因閘內者夥同效應負上刑責,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庭線》翻查判詞,發現林卓廷的量刑起點,與在元朗站大堂指罵他的白衣人黃英傑一致,同為 3 年半(見報道)。
官又稱,本案罪行性質和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不同,考慮林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林父母的摯誠請求,酌情減刑,最後判囚 3 年 1 個月,而其中 3 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官:庾家豪「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
至於庾家豪,他被指向閘外白衣人數次招手、大聲說「Come on」、推跌告示牌、2 次投擲水樽、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等。法官稱,從片段及截圖來看,庾的作為不如其辯解,見不到他如何保護女友及其他人,指他屬較投入角色、積極參與,以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案件歷時多年等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7 個月。
官反駁辯方指,如果有人看看庾的動作,「仍然以為可阻嚇對方衝前進入閘區的話,這是匪夷所思,根本是自圓其說」,又指庾面部露出得意笑容,「本席看到的是一個並不害怕對方、自恃身旁有一批人支持圍暖的 D2」,並指他「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原案 7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CACC54/2025(DCCC1106/2020, DCCC1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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