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分租或商用屬嚴重濫用將負刑責 何永賢稱會情理兼備處理個案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嚴重濫用公屋要負上刑責。她認為公屋資源珍貴,租金又平,希望給予有需要家庭一個落腳點,慢慢改善生活環境,再在房屋階梯上流,但看到一些個案的租戶並無住在公屋,有其他地方居住,但將單位租予他人來收租,當局以往只是發出遷出通知書,對他們來說,可能認為「搏得過」,心存僥倖, 即使被發現濫用,最多是交出單位,代價並無相應性。因此當局除了設立申報機制,亦建議增加罰則,將濫用公屋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何永賢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嚴重濫用的定義是租戶無在公屋居住而將單位分租,或將單位作為健身室或跳舞室作商業用途來購錢。對於仍在單位居住但有一些商業行為,例如小補習班或食物工場,當局會界定為違反租約,未必會跌入嚴重濫用情況。 她又形容處理個案時會情理兼備,如租戶做小手作或飾物到店舖寄賣,一些小嗜好而不是大量生產或不在單位交易,當局會視乎程度,決定是否違反租約或要遷出單位,現時房委會亦設有上訴機制。 何永賢說,已聽取各主要政黨的意見,大家都很支持,加上不少現有公屋位處成熟區域,很多劏房家庭都希望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