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被定罪及罰款

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44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610宗個案,共涉及52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逾143萬元。 1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1名業主觸犯上述兩項共7宗罪行,被判處罰款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