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遺產條例案政府終極敗訴 終院:海外已婚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具同等密切關係
兩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另外,男同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提出司法覆核,3 案早前獲判勝訴。政府就 3 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6 日)被終院 5 名法官一致駁回,同志一方於 3 案維持勝訴。
針對房屋政策,判詞指,允許海外已婚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並不損害異性夫婦的權利,而房委會本身的政策,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加以區別對待。至於遺產條例,終院指《遺產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而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同志一方其中一名申請人原為吳翰林,他離世後由丈夫李亦豪接手。李於 FB 感激法庭肯定亡夫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公屋案申請人 Nick Infinger 則形容自己爭取平權多年,今次裁決「叫做有少少成果,算係畀自己一個交代」。
同志一方申請人致亡夫:感謝法庭肯定你的苦
其中居屋案及遺產案申請人為吳翰林,吳於 2020 年離世後由丈夫李亦豪接手。終院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後,李於 Facebook 上傳與亡夫的合照及判詞,提到當時吳提出司法覆核,是為了保護李,希望二人可堂堂正正地住在家裡,以免失去至親後,流離失所。
至今吳已離世,李形容「過往的日子,我活在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始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沒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論調總是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我感到更加難受。」
帖文提到,案件終於劃上句號,李表示「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希望你還可以聽到大家對你的肯定。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等待與吳同聚的一天。
公屋案同志一方申請人:「算係畀自己一個交代」
至於公屋案申請人 Nick Infinger 於法庭外表示,對終院判決感到「好開心」,認為裁決是肯定了同性伴侶間的相愛及同居權利。他指,自己前一晚「都緊張、有啲瞓唔著」。提到由 2018 年提出司法覆核案起計,至今歷時 6 年,過程「真係好艱難」,感謝伴侶一直支持以及法律團隊的協助,到現在可算是「有少少成果,畀自己一個交代、完咗件事,嚟緊唔使咁掛住,要去為人哋、為香港做咩宏大事情」,可以繼續如常生活。
Nick 憶述,整個司法過程中對他最大打擊,是之前代表他的律師突然離港,當時他並不知情,僅從新聞得悉,最終轉換法律團隊。但 Nick 仍然非常感謝之前代表他的律師韋智達,形容對方一直鼓勵他,直到最後「encourage me all the way until very last moment」。
至於香港未來同志平權發展,Nick 指,本案與岑子杰一案令他抱有樂觀心態,亦期望香港可進一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志,但是否可與台灣、泰國等地一樣,爭取到同婚合法化,他仍感到「少少悲觀」。
Nick 自言比較屬於「前一代嘅同運人士」,用「上一代」的方法爭取平權。他希望其他爭取平權的人士可以「繼續努力、互相學習」,相信年輕一代有更多不同方式拓展論述,希望可百花齊放,「和而不同咁繼續努力」。
判詞:異性夫婦從沒獨享申請公屋、居屋權利
3 宗司法覆核上訴案均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針對房屋政策,判詞指,允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並不損害異性夫婦的權利,事實上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他們的申請權利並非專有,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申請,均在同一隊伍中輪候。
就房委會指,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在公屋和居屋申請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為異性夫婦有生育能力,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院拒絕接納指,房委會本身的政策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而加以區別對待,政策亦接受並不涉及生育的家庭關係申請。
判詞:《遺產條例〉下權利非建基於贍養責任
就遺產條例案,判詞指,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是法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結婚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針對政府方指,「有效婚姻」一詞定義在婚姻法例須保持一致,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於生前彼此供養,終院拒絕接納,在判詞逐一反駁。法官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然有別,又指《遺產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
婚姻平權協會:判決表明任何性傾向人士應受法律保障
婚姻平權協會發聲明,指 3 宗案件的判決都清楚表明,任何性傾向人士都應受到法律保障及尊重,希望政府「把握這些具有歷史意義的裁決」,盡快將不同性傾向伴侶納入現行婚姻制度中。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亦回應裁決指,相信判決表明,「香港政府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令人信服的論據,證明對同性伴侶在不同生活領域的差別待遇是合理的」。而在不同案件中,法院亦不接受政府提出排除同性伴侶的權利,可以「捍衛婚姻制度」的論點。他特別提到,終院去年 9 月裁定政府有憲法責任提供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訂下兩年時間表,形容「現在是政府就保護同性伴侶權利的全面框架提供更多細節的時候」。
房屋及遺產案同志一方原審勝訴
政府上訴被駁回
在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兩案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
針對《遺產條例》案,原申請人吳翰林與李亦豪在英國結婚,由於條例對於「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義,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令同性配偶不受條例保障。吳翰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案件編號:FACV2/2024、FACV3/2024、FACV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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